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7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保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7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