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7號原告 賴質卿 訴訟代理人 賴來立 被告 呂吳秀丹 (兼 呂清楷 之承受訴訟人)
呂怡蓉 (即呂清楷之承受訴訟人) 呂孟芯 (即呂清楷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呂怡蒖 (即呂清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謝琬萍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