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8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寬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青桓
訴訟代理人  白御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佳蒂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0
元(依上狀上聲明所載),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