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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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730號債權人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明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