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附民原告 陳連國 附民被告 莊明祥 上列被告莊明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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