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476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徐建弘律師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三三號、第三二三八三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丁○○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所示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甲○○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丙○○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丁○○前曾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竟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丁丁 」、「 安安 」之成年男子(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九十六年六月間起,組成提款之車手集團,配合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平哥 」之成年男子所組之詐騙集團(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下稱「平哥」詐騙集團),負責指揮台灣提款車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台灣民眾詐騙金錢,其手法為:先由「平哥」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實施詐騙行為,渠等僱用大陸女子擔任第一線假冒電信局人員謊稱個資遭外洩、電話或金融帳戶遭冒用,藉機核對身分;次轉接由第二線假冒警察之人員於電話中受理報案,並傳真偽造之報案三聯單,藉以取信遭詐騙之人,或假冒金管會官員要求遭詐騙之人申請金融保單,強調若不配合恐將遭法律制裁,藉以套取遭詐騙之人金融帳戶之存款額度,進而說服遭詐騙之人將存款取出交由法院保管;若遭詐騙之人仍有疑義,則再轉接由假冒檢察官之人員說明。
待取得遭詐騙之人信任後,「平哥」即將遭詐騙之人住址告知在大陸地區遙控之丁○○,丁○○隨即以電話指示「丁丁」或「安安」指揮旗下之提款車手 林瓏憲 (另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 陳南和 」、「 李任強 」等人(亦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至「平哥」指定之便利商店等處收取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行政凍結命令」、「台北地方法院收據」等偽造公文書,再持該等文件,佯裝法院、地檢署、金管會人員向遭詐騙之人收取款項,合計詐得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三十二萬元(詐騙之時間、地點、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載),丁○○則從中獲取不法所得逾三百萬元。
二、丁○○見渠所配合之「平哥」詐欺集團獲利驚人,萌生自立門戶之意,遂另行起意,邀集乙○○共同出資,再由乙○○僱用甲○○、丙○○,與數名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大陸籍成年人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七年六月間起,在大陸地區海口市另組詐騙集團,由丁○○指揮,乙○○負責據點運作、生活起居、薪資發放及召集、訓練人員,仿效「平哥」詐騙集團分工模式,由乙○○、丙○○、甲○○及前開大陸地區人民負責撥打及接通電話,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台灣民眾詐騙金錢,其手法為:先由第一線人員,假借「家樂福滿意度調查」、「一六五專線問卷調查」、向被害人詐稱「確認個人資料」、「遭冒名申請行動電話」、或「家中電話遭到詐騙集團使用」等詐術,藉以套取被害人個人資料,復詐稱找中華電信專員或電信警察隊處理,再將電話轉至第二線人員,佯裝中華電信專員、電信警察隊人員、檢察官、金管會人員等名義,佯稱電話備案寄送備案證明,套出被害人之年籍資料,復詐稱可能遭冒名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開立帳戶,若不處理,將被冒名提領,欲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或匯款至渠等指定之帳戶內。惟丁○○詐騙集團著手實施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行為後,均因如附表二所示遭詐騙之 郭玉麟 等人察覺,均未受騙而交付款項或匯款,丁○○詐騙集團犯行始未得逞(詐騙之時間、方式、情節均詳如附表二所載)。嗣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丁○○詐騙集團為大陸公安破獲,扣得上開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台灣 高雄 地方法院收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公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函文、凍結管制令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丁○○、乙○○、甲○○、丙○○等四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四人之意見後,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乙○○、甲○○、丙○○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 黃栗 等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瓏憲於法院另案審理時供述屬實,復有偽造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函文、凍結管制令等物扣案可證,足證被告四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四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丁○○所為,係先後五次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指附表一所示部分)。被告丁○○與「丁丁」、「安安」、林瓏憲、「陳南和」、「李任強」、「平哥」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丁○○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丁○○及共犯偽造公印文、公印、私印文、印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丁○○所犯前開各罪,係基於單一行使偽造公文書以詐欺取財犯意,所為之詐騙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各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先後五次犯行,犯意各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二)核被告丁○○、乙○○、甲○○、丙○○等四人所為,係先後三十一次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指附表二所示部分)。被告丁○○、乙○○、甲○○、丙○○等四人,與所僱用之大陸籍成年人士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至被告四人先後三十一次犯行,犯意各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三)另被告丁○○所犯上開五次行使偽造公文書、三十一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犯意各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四人各自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利,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每張收據上各蓋有偽造「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聯單收據專用」公印文、填單員「 陳亮忠 」、收款員「陳亮忠」、「李任強」、「 方志明 」等私印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據(每張收據上各蓋有偽造「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印聯單收據專用」公印文、填單員「陳亮忠」、收款員「陳亮忠」等私印文)、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函文(每張函文上各蓋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印」公印文、主任檢察官「賴宏渝」私印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命令(內含偽造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公印文、「處長 羅仲昌 」、「中央存款保險局」等私印文)、法務部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內含偽造「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等公印文、「檢察官王明章傳票專用」、「檢察官張友寧傳票專用」、「書記官陳自強傳票專用」、「書記官陳淑芳傳票專用」等私印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內含偽造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檢察官王明章傳票專用」私印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調查保密申請書、帳戶申請書(內含偽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印文、「課長陳志成」私印文)、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含偽造「組長 李明華 」、「 王巧君 」、「組長 王明中 」、「偵查員 蔡文君 」等私印文)、凍結管制令(內含偽造「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 林嘉修 」、「 李清宏 」等私印文,係被告丁○○或「平哥」詐欺集團之共犯所有,供本案行使偽造公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各一顆,為偽造之印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各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或署押,因附於上開文書中而併為上開沒收宣告之效力所及,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表一:(被告丁○○與「平哥詐騙集團」共犯之詐欺犯行)
┌──┬────┬──────────────────────────────┐│編號│被害人│詐騙之情節│├──┼────┼──────────────────────────────┤│1│黃栗│丁○○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栗,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辦電話,需配合將帳戶款項領出交付指定之││││人」云云,使黃栗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街住處,將其自郵局帳戶領出之現金二百萬元交付予「││││陳亮忠」,「陳亮忠」則當場交付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予黃││││栗;再於同日某時許,以同一手法接續詐騙黃栗,黃栗又遭騙交付現││││金四十八萬元予「陳亮忠」,「陳亮忠」則交付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函文予黃栗,主張代表該機關││││收受該等款項,以上均足以生損害於黃栗、各該遭冒用名義之人、及││││各該公務機關對公務執行之公信力,黃栗合計遭詐騙二百四十八萬元││││。│├──┼────┼──────────────────────────────┤│2│ 簡秀梅 │丁○○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撥打電話予簡秀梅││││,佯稱「其遭人冒名開立人頭帳戶,將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凍結││││帳戶,需將帳戶款項領出存放法院以免遭凍結」云云,並傳真偽造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處分命令││││等公文書予簡秀梅,使簡秀梅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在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四六五號前,將其自中和農會帳戶領出之現金一百三十九萬元交││││付予「陳南和」,「陳南和」則當場交付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予簡秀梅;再於同年月七日下午二││││時許、同年月八日某時許,以同一手法接續詐騙簡秀梅,簡秀梅則先││││後交付現金一百三十萬元、一百三十五萬元予林瓏憲、「李任強」,││││主張代表該機關收受該等款項,足以生損害於簡秀梅、各該遭冒用名││││義之人、及各該公務機關對公務執行之公信力,簡秀梅合計遭詐騙四││││百零四萬元。│├──┼────┼──────────────────────────────┤│3│邱 蔡彩吉 │丁○○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許,撥打電話予 邱蔡彩吉 ,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辦電話,需配合將帳戶款項領出交付指定之人」云││││云,使邱蔡彩吉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中午某時許,在台北市文山區景││││福街住處,將其自郵局帳戶領出之現金二百萬元交付予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該名男子則當場交付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函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調查申請書予邱蔡彩吉,主張代表該機關收受該等款項││││;再於同年月十八日中午某時許,以同一手法接續詐騙邱蔡彩吉,邱││││蔡彩吉又遭騙交付現金一百六十萬元予該名男子,以上均足以生損害││││於邱蔡彩吉、各該遭冒用名義之人、及各該公務機關對公務執行之公││││信力,邱蔡彩吉合計遭詐騙三百六十萬元。│├──┼────┼──────────────────────────────┤│4│ 傅碧珠 │丁○○與自稱「王巧君」之「平哥」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許,撥打電話予傅碧珠,佯稱「其遭人冒名詐騙,需配││││合交付款項予指定之人」云云,使傅碧珠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台北市○○區○○○路住處,將其自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領││││出之現金一百二十萬元交付予「 王任強 」,「王任強」則當場交付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予傅碧珠,主張代表該機關收受該等款項││││,均足以生損害於傅碧珠、各該遭冒用名義之人、及各該公務機關對││││公務執行之公信力。│├──┼────┼──────────────────────────────┤│5│ 劉富美 │丁○○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中午某時,撥打電話予劉富美,佯稱「││││中國信託銀行行員與人掛勾,需其配合將提領存款交予指定之人」云││││云,並傳真偽造之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凍結管制令、被保人申請帳戶公證書、存款保險投保申請書等公文││││書予劉富美,使劉富美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在台北市○○○路家門口││││將其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領出之現金三百萬元交付予林瓏憲,林瓏憲││││則當場交付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函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予劉富美,主張代表該等機關收受該款項;再於同年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分許,以同一手法接續詐騙劉富美,劉富美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獲林瓏憲,扣得上開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函文、凍結管制令,以上均足以生損害於劉富美、各該││││被冒名之人、及各該公務機關對公務執行之公信力。│└──┴────┴──────────────────────────────┘附表二:(丁○○、乙○○、甲○○、丙○○共犯之詐欺犯行)
┌──┬────┬──────────────────────────────┐│編號│被害人│詐騙之情節│├──┼────┼──────────────────────────────┤│1│郭玉麟│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撥打電││││話予郭玉麟,佯稱「遭冒名申辦信用卡,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郭玉麟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郭玉麟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魏 麗雲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許,撥打電話予魏││││麗雲,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 魏麗雲 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魏麗雲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3│ 吳玉芬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中午十二時許,撥打電話予││││吳玉芬,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吳玉芬陷於錯誤匯款,然經吳玉芬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4│ 趙俊銘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下午一時許,撥打電話予趙││││俊銘,佯稱「遭人冒用身分資料,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趙俊銘家人陷於錯誤匯款,然經趙俊銘家人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5│ 陳寬弘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八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寬弘,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陳寬弘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陳寬弘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6│藍 許秀球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許,撥打電話予藍││││許秀球,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藍許秀球陷於錯誤匯款,然經藍許秀球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7│ 藍冑 全│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上午八時許,撥打電話予藍││││冑全,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藍冑全陷於錯誤匯款,然經藍冑全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8│ 關倩芸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中午十二時許,撥打電話予││││關倩芸,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關倩芸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關倩芸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9│ 周正南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上午九時許,撥打電話予周││││正南,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周正南陷於錯誤匯款,然經周正南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10│ 楊慈慈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許,撥打電話││││予楊慈慈,佯稱「遭人冒用身分資料,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楊慈慈陷於錯誤匯款,然經楊慈慈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11│ 郭傑忠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許,撥打電話││││予郭傑忠,佯稱「遭人冒用身分資料,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郭傑忠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郭傑忠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12│ 李碧緞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許,撥打電││││話予李碧緞,佯稱「涉有刑事案件,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李碧緞陷於錯誤匯款,然經李碧緞之女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13│ 許世源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許,撥打電話││││予許世源,佯稱「遭人冒用身分資料,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許世源陷於錯誤匯款,然經許世源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14│ 曾清沂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時許,撥打電話予││││曾清沂,佯稱「遭人冒用身分資料,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曾清沂陷於錯誤匯款,然經曾清沂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15│ 璩振東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中午十二時許,撥打電話予││││璩振東,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璩振東陷於錯誤匯款,然經璩振東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16│ 遲志榮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七日中午十二時許,撥打電話予││││遲志榮,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遲志榮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遲志榮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17│蔣 永堅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三日下午一時許,撥打電話予蔣││││永堅,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 蔣永堅 陷於錯誤匯款,然經蔣永堅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18│蔣 月鳳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許,撥打電話予蔣││││月鳳,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 蔣月鳳 陷於錯誤匯款,然經蔣月鳳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19│ 高清萬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中午十二時許,撥打電話予││││高清萬,佯稱「涉有刑事案件,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高清萬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高清萬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0│ 吳宜詠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許,撥打電話予││││吳宜詠,佯稱「遭人冒用身分資料,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吳宜詠陷於錯誤匯款,然經吳宜詠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1│許 莉槿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許,撥打電話││││予 許莉槿 ,佯稱「家中電話費未繳納,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許莉槿陷於錯誤匯款,然經許莉槿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2│藍 鈺閔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許,撥打電話予藍││││鈺閔,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 藍鈺閔 陷於錯誤匯款,然經藍鈺閔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3│練 慶煌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許,撥打電話予練││││慶煌,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盜用,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練慶煌家屬陷於錯誤匯款,然經練慶煌家屬 胡玉玫 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4│ 顏妁伶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時許,撥打電話予││││顏妁伶,佯稱「涉有刑事案件,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顏妁伶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顏妁伶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5│ 顏呈洪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上午八時許,撥打電話予顏││││呈洪,佯稱「涉有刑事案件,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顏呈洪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顏呈洪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6│ 高秀藏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許,撥打電話予高││││秀藏,佯稱「涉有刑事案件,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高秀藏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高秀藏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7│ 林秀娥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四日中午十二時許,撥打電話予││││林秀娥,佯稱「遭人冒用身分資料,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林秀娥陷於錯誤匯款,然經林秀娥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8│蔡 吉明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許,撥打電話予蔡││││吉明,佯稱「遭人冒用身分資料,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 蔡吉明 陷於錯誤匯款,然經蔡吉明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29│陳 李悅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下午一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李悅,佯稱「電話遭詐騙集團轉接,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 陳李悅 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陳李悅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30│ 劉褚米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許,撥打電││││話予劉褚米,佯稱「涉有刑事案件,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劉褚米陷於錯誤匯款,然經劉褚米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31│陳 炳煥 │丁○○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三日下午一時許,撥打電話予陳││││炳煥,佯稱「涉有刑事案件,需進一步撥打專線電話求證」云云,欲││││使 陳炳煥 陷於錯誤匯款,然經陳炳煥察覺有異,未繼續與之交談,渠││││等詐欺犯行始未得逞。│└──┴────┴──────────────────────────────┘附表三:(丁○○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應宣告之罪刑)┌──┬────┬──────────────────────────────┐│編號│犯罪時地│主文│├──┼────┼──────────────────────────────┤│1│即附表一│丁○○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編號1│壹年貳月,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函文壹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貳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壹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據壹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等物均沒收。│├──┼────┼──────────────────────────────┤│2│即附表一│丁○○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編號2│壹年貳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處分命令壹紙、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壹紙、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壹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貳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壹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據壹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等物均沒收。│├──┼────┼──────────────────────────────┤│3│即附表一│丁○○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編號3│壹年貳月,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函文貳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貳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調查保密申請書、帳戶││││申請書各壹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壹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據││││壹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等物均沒收。│├──┼────┼──────────────────────────────┤│4│即附表一│丁○○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編號4│壹年貳月,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壹紙、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壹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壹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據壹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等物均沒收。│├──┼────┼──────────────────────────────┤│5│即附表一│丁○○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編號5│壹年貳月,偽造之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壹紙、凍結管制令貳紙、保戶申請書、存款保險投保申請書各壹紙、││││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函文參紙、台北地方法院收據肆紙、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貳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壹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據壹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等物均沒收。│├──┼────┼──────────────────────────────┤│6│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7│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8│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3│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9│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4│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0│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5│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1│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6│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2│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7│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3│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8│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4│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9│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5│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0│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6│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1│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7│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2│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8│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3│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9│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4│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0│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5│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1│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6│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2│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7│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3│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8│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4│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9│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5│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0│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6│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1│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7│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2│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8│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3│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29│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4│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0│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5│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1│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6│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2│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7│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3│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8│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4│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9│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5│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30│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36│即附表二│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31│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四:(乙○○如犯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宣告之罪刑)┌──┬────┬──────────────────────────────┐│編號│犯罪時地│主文│├──┼────┼──────────────────────────────┤│1│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3│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3│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4│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4│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5│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5│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6│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6│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7│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7│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8│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8│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9│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9│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0│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0│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1│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1│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2│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2│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3│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3│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4│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4│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5│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5│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6│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6│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7│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7│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8│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8│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9│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19│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0│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0│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1│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1│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2│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2│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3│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3│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4│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4│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5│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5│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6│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6│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7│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7│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8│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8│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29│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29│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30│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30│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31│即附表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編號31│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附表五:(甲○○、丙○○共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宣告之罪
刑)┌──┬────┬──────────────────────────────┐│編號│犯罪時地│主文│├──┼────┼──────────────────────────────┤│1│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3│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3│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4│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4│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5│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5│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6│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6│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7│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7│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8│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8│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9│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9│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10│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0│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11│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1│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12│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2│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13│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3│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14│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4│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15│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5│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16│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6│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17│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7│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18│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8│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19│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19│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0│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0│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1│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1│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2│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2│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3│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3│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4│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4│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5│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5│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6│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6│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7│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7│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8│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8│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29│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29│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30│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30│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31│即附表二│甲○○、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編號31│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六:應沒收之物品及數量┌──┬────────────────────────────┐│編號│應沒收之物品及數量│├──┼────────────────────────────┤│1│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函文陸紙。│├──┼────────────────────────────┤│2│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壹拾貳紙。│├──┼────────────────────────────┤│3│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處分命令壹紙。│├──┼────────────────────────────┤│4│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參紙。│├──┼────────────────────────────┤│5│偽造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壹紙。│├──┼────────────────────────────┤│6│偽造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調查保密申請書壹紙。│├──┼────────────────────────────┤│7│偽造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局帳戶申請書貳紙。│├──┼────────────────────────────┤│8│偽造之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貳紙。│├──┼────────────────────────────┤│9│偽造之凍結管制命令參紙。│├──┼────────────────────────────┤│10│偽造之存款投保申請書壹紙。│├──┼────────────────────────────┤│11│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壹本。│├──┼────────────────────────────┤│12│偽造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據壹本。│├──┼────────────────────────────┤│13│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14│偽造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壹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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