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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