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甲○○
101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