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蘇碧珠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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