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9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及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1月30日起至118年11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88年12月2日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20年,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第三人甲○○自96年7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22,21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第三人甲○○逕於96年9月5日將其所有供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至相對人戊○○名下。又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4年2月5日合併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借據及變更借據契約書影本各1件、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76│建│366.13│10000分之530│├──┴───┴────┴───┴───┴─┴────┴──────┤│相對人乙○○、戊○○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26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位│││├──┼─┼──────┼────┼────┼─┼─┼─┼──┼─────┤│001│59│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7層樓房│43│43│平│全部│相對人 李淑 │││9│ 廣慈 街32巷2│西區廣慈│鋼筋混凝│.6│.6│方││華、戊○○││││號4樓之4│段576地│土造│2│2│公││權利範圍各│││││號││││尺││2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廣慈段584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2;││廣慈段619建號,權利範圍:3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位│││├──┼─┼──────┼────┼────┼─┼─┼─┼──┼─────┤│002│60│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7層樓房│34│34│平│全部│相對人李淑│││1│廣慈街32巷2│西區廣慈│鋼筋混凝│.9│.9│方││華、戊○○││││號4樓之5│段576地│土造│7│7│公││權利範圍各│││││號││││尺││2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廣慈段584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2;││廣慈段619建號,權利範圍: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