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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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0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396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黃宗揚書記官楊馥如調解委員宋炯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宋炯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不含強制保險金),其給付方法為: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1日給付參萬元匯款入原告指定帳戶。
(二)餘款柒萬元分別於:①於98年4月11日起至99年1月11日止,以每月11日為清償日
,按月每期給付陸仟元。②於99年2月11日起至99年3月11日止,以每月11日為清償日
,按月每期給付伍仟元。如有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楊馥如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楊馥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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