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金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96年度訴字第234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所載。經查,依聲請再審意旨書理由欄所載,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受判決人)係對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49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提出質疑,依其所載全部意旨以觀,顯係對本院上開判決提出再審之聲請,先予敘明。
二、按聲請再審者,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如經上訴二審或第三審確定者,自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5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判決人王金鎮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3日以96年度訴字第234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減為有期徒刑7月,因其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2月12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3161號第二審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後受判決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9年11月18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7170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受判決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4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61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70號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判決人上開刑事案件既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依前開說明,其自應向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再審方屬適法,受判決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