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述案件經本院以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15日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最高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述案件經本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述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合計刑期
2年10月15日,於民國97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696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