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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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樂天倫具保人鄧玉珍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玉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樂天倫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八萬元,由具保人鄧玉珍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樂天倫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八萬元,由具保人鄧玉珍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前開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六七號判決維持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二五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乃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並同時通知具保人鄧玉珍偕同受刑人到庭,惟均未能傳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各一份、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二份附卷可按,顯見受刑人樂天倫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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