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1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巾珮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巾珮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黃巾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據被告供述、證人 李政諭 、 洪誠陽 證述,及扣案改造手槍1支、子彈1顆,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因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當場逮捕到案,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並自100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柯志民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