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以泉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加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欄別│更正前│更正後│││││├───┼─────────┼─────────┤│案由欄│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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