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 李佩芬 被告 林佳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於嘉義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建號1740號及1880棟次,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路○○○號房屋及附屬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系爭房屋於108年7月
5日拍定,拍定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565,000元(4,328,
000元+1,237,000元=5,565,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5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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