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7號上訴人 謝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氏鳳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