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黃良政 再審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秀燕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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