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號上訴人 邱良宇 被上訴人 邱茂興
邱永圳 曾信元 温相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273元,應徵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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