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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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9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度執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玆因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