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件:
1.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而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仍應表明。
3.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4.聲請人戶籍地「台南縣永康市○○○街○○號5樓」所有權人係何人?聲請人何以非居住於戶籍地而另行租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5.聲請人之母親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其等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子女?何以目前僅由聲請人獨力扶養其等,而非由所有兄弟姊妹共同分擔?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據聲請人與中國信託銀行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係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請說明既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將來如何擬定及履行更生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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