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1671號、97年度執聲字第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上開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號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97.05.09」應更正為「97.06.27」),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