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侵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吳念恒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代號00000000號之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以下簡稱A女)為朋友及客戶關係,緣告訴人A女於民國112年2月3日因故須搬離原住處,被告丙○○表示願意提供其位於雲林縣○○市○○○路0000號之租屋處供A女暫住,被告丙○○於A女暫住上開租屋處期間期間即曾對A女有性行為暗示之口頭邀約,惟均遭A女明確拒絕,然被告丙○○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2年2月5日1時許,違反A女之意願,趁A女在床上側躺休憩時,以其雙手從背後伸入A女上衣內,並以雙手分別抓捏A女之乳房及乳頭而為猥褻行為得逞,A女當下奮力抵抗掙脫丙○○後,並出言喝叱、制止丙○○,丙○○始行作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強制猥褻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告訴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棄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95年度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丙○○為上開犯行,主要係依據告訴人A女於偵查時之證述內容為主要論據。本院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曾對A女實施強制猥褻犯行,辯稱:伊否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起訴書所載內容並非真實狀況,伊與A女確實一起睡在床上,但那張床是單人床很窄,伊只有翻身時會碰到A女,並沒把手伸到A女衣服裡面摸她的身體,且A女當時是側躺緊貼著床,伊的雙手要如何伸到前面去摸,另告A女當時是側躺,伊要如何將雙手伸去抱她,且A女說時間有1分鐘,怎麼可能1分鐘時間A女都不反抗等語(見本院卷第40、70、200、221頁)。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在告訴人A女側躺的情況下,實難想像被告如何從後方伸入A女的衣服去碰觸A女的胸部,且依A女自己陳述,當被告碰觸到其胸部時,她當下的反應是直接從床上跳起來,此又與A女所說被告碰觸其胸部時間長達1分鐘有所不符等語(見本院卷第221頁)。經查:
1.公訴意旨指訴被告強制猥褻犯行,除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之證述外,尚乏其他證據得為補強,尤其A女指稱之犯罪事實,即大約在112年2月5日凌晨1點,伊已經累到體力不支躺在床上,當時伊半側躺在床上,被告從伊背後將伊撐起來,再用兩手伸入伊的衣服,隔著內衣用力抓捏伊的乳房跟乳頭,伊直接從床上跳起來,被告抓捏乳房跟乳頭的時間差不多1分鐘,被告抓捏時伊一直掙扎要起身,被告沒有再繼續,是因為伊有喝斥被告才停止動作等語(見偵卷第74頁),經本院當庭勘驗當次偵查程序之對話內容,亦確有「檢察官:好,妳再講一下,大概在妳說2月5號已經凌晨1點,A女:1點,檢察官:妳當時妳的位置在哪裡?床上?妳先講下妳人的位置在哪裡?是在床上還是在哪邊?A女:我人已經累到沒有辦法...,我體力不支了,我整個人躺在床上,他突然的(做用雙手向前環抱的動作),檢察官:好,等一下,A女:用力,檢察官:好,再來,A女:他突然兩手用力的(做用雙手向前環抱的動作)環繞抓住我的胸部,檢察官:妳可以再、妳當時躺在床上?側躺嗎?A女:(A女身體向右轉面向牆壁,以雙手往牆壁方向比劃了幾次往前抱的動作)這樣子他在中間,他就伸進去啊,檢察官:好,妳是側躺,A女:因為我,檢察官:比如說妳是正躺還是側躺?(以手掌比劃示範),A女:算側躺,檢察官:然後妳說他是從妳背後,A女:對,趁我不注意,檢察官:他是突然到床上,然後手再,A女:對,檢察官:就是有點把妳撐起來,然後過去,然後抓妳乳房這樣?A女:對,檢察官:就把妳撐起來,然後再用兩手就是抓妳的胸部,然後,A女:乳頭,檢察官:當時妳、他是外面抓?還是有、像有些人他們是伸進去?回想一下,檢察官:我意思是說,他抓是伸進去抓?還是直接從(手摸著胸部),A女:伸進去抓,檢察官:伸進去衣服裡面哦?A女:對,檢察官:妳當時內衣還穿著嘛?女:穿著,檢察官:那他是怎麼樣?A女:(用雙方在自己胸前有以手指捏的動作)這樣,檢察官:妳說捏乳頭這個他是隔著內衣捏?還是,A女:隔著內衣就捏得到了,檢察官:捏到,好,他就是伸入妳的衣服隔著內衣,然後抓握、就是抓揑妳的乳房跟乳頭?A女:對。A女:我就是說我真的已經有點氣到說哦,陳大哥,你踩到我的底線了,檢察官:我跟他說你踩到我的底線了,然後呢?妳剛跟他說妳在,不好意思,他這樣用妳,妳是有把他推開嗎?A女:我直接從床上跳起來了,檢察官:我當時我直接從床上跳起來,A女:我說你真的踩到我的底線了,檢察官:然後跟他說「你已經踩到我的底線了」,然後呢,妳還有再講後面的,妳說,妳有跟他講說「如果你再進一步看看,我絕對不饒你」?A女:有。檢察官:我們會依照證據來認定,我問一下哦,我想要瞭解一下,他抓捏胸部的時間大概多久?從開始有抓、捏,A女:差不多1分鐘」等情(見本院卷第211至214頁),堪認A女確有為上開證述內容之話語。
2.果如A女所稱被告係趁其在床上側躺時,以雙手從A女背後伸入A女上衣內,並以雙手分別抓捏A女之乳房及乳頭而為猥褻行為,然審酌實情,被告一手繞過A女身體上方抓捏A女之乳房及乳頭,另一手則繞過A女身體下方,係遭A女身體壓住之情況下,環繞至A女胸前抓捏A女之乳房與乳頭,明顯與物理力之實施有所不符。再者,果被告係於A女側躺後方,分自A女身體上、下方,雙手環繞並抓捏A女乳房及乳頭,以當時雙方之對應位置與姿勢,A女實可即時掙脫,何以會有A女所稱其已加以反抗,被告仍抓捏其乳房及乳頭達1分鐘之情事?此等指述內容,明顯不符常理。
3.告訴人A女雖另提出其與證人丁○○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偵卷第31至45頁),然觀諸該對話內容,多係A女自己所為陳述,仍屬告訴人重覆性之指述,尚難認具補強證據之性質,在此等情況下,被告既已否認其犯行,是單依告訴人片面且不盡合乎常理之指訴,依罪疑應為有利被告認定之法律原則,恐難據此率為被告實施上開強制猥褻犯罪行為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25條第1項強制猥褻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可得確信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乙○○、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江健鋒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