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14號原告 李莊秀花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複代理人 王顥源 律師被告 李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2)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被告係居住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