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字第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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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6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王裕仁
王清華
被 告 曾廖金葉 (即 曾森永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森永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
叁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森永遺產範圍內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