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四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依本院九十年度全字第四三一八號裁定所提供之面額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新臺幣壹佰萬元,號碼83C04976D之債票一張,面額各新臺幣壹拾萬元,號碼83C05037B、83C05038B、83C05039B、83C05040B之債票四張),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全字第四三一八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發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號碼83C04976D之債票一張、面額各十萬元,號碼83C05037B、83C05038B、83C05039B、83C05040B之債票四張,總計一百四十萬元供擔保,並以鈞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四三八號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債票息票業已到期,亟須領回,俾辦理還本手續,故聲請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變換之。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右揭卷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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