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二五號
原告桓華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ShellMarineProductsLtd.(即英商殼牌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加油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惟原告僅繳納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尚欠壹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