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富瀧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任秀妍 律師右聲請人因富瀧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富瀧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茲申報債權之期間已屆滿,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六十九元,聲請人已就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如附件,爰聲請依法予以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財產可供分配之金額為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六十九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資產負債表、華南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廣告費收據、 碩彥 法律事務所函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核無不合,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