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號
原 告 周玲
被 告 蘇枕戈
原告與債務人蘇枕戈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蘇枕戈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蘇枕戈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2,7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