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華倫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核發109年
度司促字第2635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年11月26日送達被
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5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