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34號聲請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郭旭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度司催字第9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99ND0000000-011000002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99NX0000000-0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