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54號聲請人 林啓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