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14號聲請人 陳俊蒝 (即 陳英夫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0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00000001100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