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70號聲請人 曾郁蓉 (即 曾胡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5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5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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