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60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祥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國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