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34號聲請人 顏棋清 訴訟代理人 范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緯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3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