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務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壹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