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高安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招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5月27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2,57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