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小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小字第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黃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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