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小字第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黃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小字第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黃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