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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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素卿 、 陳啓明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啓明應就相對人蔡素卿
所有坐落臺灣省彰化縣○○鄉○○○段○○○○號(設定權利
範圍:1500分之107)、819地號(設定權利範圍:1500分之
107)、1032地號(設定權利範圍:11457分之274)、1033
地號(設定權利範圍:45828分之946)之土地,於民國81年
11月28日經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收件
字號:81年北登字第12352號)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
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