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6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3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附表編號5、6之罪與附表編號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2、3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5、6之罪與附表編號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