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故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坤龍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
1,8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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