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130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   告  劉映彤 (原名 劉丹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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