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60號
原   告 金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騰
訴訟代理人  方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孟昌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敘明下列事項(須依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
 原告主張:原告金品營造有限公司變更前,與被告蔡孟昌於民
 國107年11月29日曾簽訂昌強營造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
 下稱系爭協議書),契約言明欠款及費用需清償完畢,然原告
 為變更登記,代墊勞健保費共新臺幣(下同)6萬6,750元,期
 間多次催繳被告返還代墊款均無得到具體回應。則:
 ㈠原告請求權基礎為何?
 ㈡原告請求權如係基於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4款規定,則與本
  件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款有何關聯性?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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