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60號
原 告 金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騰
訴訟代理人 方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孟昌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敘明下列事項(須依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
原告主張:原告金品營造有限公司變更前,與被告蔡孟昌於民
國107年11月29日曾簽訂昌強營造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
下稱系爭協議書),契約言明欠款及費用需清償完畢,然原告
為變更登記,代墊勞健保費共新臺幣(下同)6萬6,750元,期
間多次催繳被告返還代墊款均無得到具體回應。則:
㈠原告請求權基礎為何?
㈡原告請求權如係基於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4款規定,則與本
件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款有何關聯性?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