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7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廣于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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