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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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張信雄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 張地亨
張正雄 張銘深 張銘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即以原告就兩造共有提存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存所之提存物計玖佰柒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分割後可分得之五分之一部分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