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周倚如
溫振洋 謝 黃如玉 被告 包久仁 上列被告包久仁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周倚如、溫振洋及 謝黃如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陳雯珊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