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訴訟代理人 劉永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