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李慶宗 訴訟代理人 尤淳郁 律師被告 魯復中 被告 魯雲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94萬8140元(140x178201元/㎡=2494萬81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萬79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及第五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2684萬6040元(00000000元+2479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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